自红军成立以来,一直秉持政治委员制度。关于政委与军事指挥官的职责分配,具体如下——政委拥有最终的决策权。
1930年10月,党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明确指出:政治委员作为“苏维埃政权在红军中的政治代言人”以及“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的全权代表”,在与其同级别的军事指挥员发生分歧时,拥有暂停军事指挥员命令的权力。
回顾红军那段光辉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政委在军事行动中始终能够充分尊重军事主官的见解,与主官携手并进,共同赢得了众多战争的胜利。这一制度似乎无懈可击,堪称完美。
直至抗日战争时期,政委始终拥有最终决策的权力。
然而,在艰苦卓绝的抗日斗争中,环境愈发恶劣,政委拥有最终决策权的制度亦遭遇了严峻的考验。
1942年5月1日,日军对晋察冀军区下辖的冀中军区发动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猛烈“扫荡”,迫使八路军主力不得不撤离冀中区,仅留下部分地方武装进行分散作战。在这场残酷、复杂且激烈的反“扫荡”战斗中,局势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局。第八军分区领导机关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同年6月8日,第八军分区司令员常德善(红二军团的老红军干部,战功卓著,经验丰富)建议将部队转移到根据地边缘的东北大城县游击区,然而,政委王远音(出身学生,作战经验不足)却坚信根据地人民的力量,坚持向肃宁县方向转移。两人的意见产生了分歧。尽管常德善拥有较高的军事地位,但作为政委的王远音拥有最终决策权,常德善只能服从政委的安排。不幸的是,他们及机关的大部分人员最终陷入了日军“分进合击”的陷阱,常德善、王远音及机关人员大多英勇牺牲。
这一事件引发了一个亟待深思的议题:在军事指挥体系中,究竟应由军事主官还是政委掌握最终决策权?
此问题备受毛主席等人关注。
在解放战争时期,遵照毛主席的指导,我军完善了党委制度,并对军事指挥官与政治委员之间最终决策权的归属问题,提出了最科学的解决方案。毛主席及党中央明确规定:若军事指挥官与政治委员意见相左,无法达成共识且又无法及时向上级请示的情况下,军事决策权归军事指挥官,政治决策权则归属于政治委员。此规定巧妙地化解了长期存在的政治委员最终决策权与军事指挥官意见分歧的难题。
经实践验证,毛主席等领导人所确立的该制度,实为一项较为优越的体系。因此,这一制度在解放军内部得以持续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