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反不正当竞争律师:俞强律师分享商标性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

小小的蛋糕名称背后,竟藏着商标法的大智慧。

A公司是“小熊”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面包等商品上。多年来,A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宣传推广“小熊”品牌蛋糕,在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知名度。

2023年初,A公司发现B咖啡店在其门店销售一款名为“小熊榛子蛋糕”的产品。这款蛋糕被制作成小熊形状,原料中包含榛子。

在商品价目表、宣传海报和包装盒上,“小熊榛子蛋糕”六个字以统一字体呈现,未突出“小熊”二字。

A公司立即向B咖啡店发出律师函,指责其侵犯“小熊”商标专用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小熊”名称并赔偿损失。B咖啡店回复称,使用“小熊”一词只是为了描述蛋糕的形状特征,属于正当使用。

多次交涉无果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B咖啡店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01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商标性使用的核心特征——识别商品来源。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二是该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商标性使用需具备“商品附随性”和“商业性”双重特征。商标必须随附于特定商品,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商标贴附于商品本身、包装、容器、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中。

02 改编案例:蛋糕名称之争

A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营烘焙食品的生产与销售。2015年,该公司注册了“小熊”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蛋糕、面包等第30类商品。经过多年经营,“小熊”牌蛋糕在儿童食品市场积累了良好声誉。

2023年3月,B咖啡店推出一款新蛋糕产品。这款蛋糕被设计成小熊形状,原料中加入了榛子,故命名为“小熊榛子蛋糕”。在门店菜单、宣传单和包装盒上,该名称均以统一字体呈现。

A公司市场监测人员发现这一产品后,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法律顾问认为B咖啡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建议采取法律行动。

A公司遂向B咖啡店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小熊”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B咖啡店回应称,“小熊”一词仅用于描述蛋糕的形状特征,属于正当使用。其门店招牌、商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均突出使用自有商标,消费者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判令B咖啡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03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B咖啡店在门店招牌、商品价目表、店内装饰、宣传海报、商品外包装及购物小票上均使用自有商标。涉案蛋糕名称为“小熊榛子蛋糕”,六个字字形、字体一致,未突出“小熊”二字。

涉案蛋糕形状为小熊形象,原料中包含榛子,故B咖啡店将其命名为“小熊榛子蛋糕”,系表示商品形状、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描述性使用行为。这种使用方式符合以动物名称描述食品形状的日常习惯。

该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系善意合理的正当使用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特别指出,注册商标的保护程度应与其显著性程度相适应。“小熊”作为常见动物名称,固有显著性较低,其作为注册商标的排他性相对较弱,不应排除他人在固有含义范畴内的正当使用。

04 商标性使用的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需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分析:

客观要件:识别来源功能

商标性使用的核心在于是否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构成商标性使用必须满足“用于识别商品来源”这一本质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标识使用的位置是否显著(如在商品或包装的突出位置)

使用方式是否突出(如字体、颜色、大小等是否特别设计)

是否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关联

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俞强律师指出,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使用词汇的固有含义,后者则使用词汇的识别功能。当经营者使用公共领域的描述性词汇表示商品特征时,只要未超出合理范畴,即属正当使用。

商标性使用的具体形式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及司法实践,商标性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

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上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

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服务商标(如招牌、装饰、员工服饰)

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服务商标

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情形

俞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总结以下情形通常不被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商标权声明

未在公开商业领域使用

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

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纯粹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自己使用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因为此时商标已失去区别市场生产者、经营者的作用。

05 商标使用与刑事责任的边界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中,商标性使用同样是重要前提。刑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必须具有商业性质,那些没有进入市场流通的自用行为不构成犯罪。

俞强律师分析指出,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破坏了商标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联系,对市场秩序造成损害时,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例如,家庭手工作坊制作少量商品仅供自用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由于该行为未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未损害市场秩序,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商标性使用在刑事案件中还起到划定“相同商标”判断边界的作用。在杨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手机上显示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但该标识系手机功能按键,基于实现设计功能而设置,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06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13年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经验,为企业提供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商标注册策略

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避免选择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这类商标即使获得注册,其保护范围也相对有限,他人仍可在描述商品特征的范围内正当使用。

俞强律师建议企业选择固有显著性高的商标,如臆造词或任意词,这类商标更容易获得强保护。同时,应注意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材料等。

侵权风险防范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如需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词汇描述自身商品特征,应确保:

使用是善意的,非作为商标使用

使用方式合理,未突出显示

使用是为了说明商品本身的特征

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在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时,应显著标明自身商标,明确商品来源,避免消费者混淆。

维权策略选择

当企业认为自身商标权受到侵害时,不应立即提起诉讼,而应先进行全面评估:

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控使用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

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混淆可能性的大小

俞强律师指出,在类似“熊仔蛋糕”案件中,商标权人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准确理解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界限,忽视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应与其显著性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认定看似简单,实则充满法律智慧。在B咖啡店蛋糕案中,法院通过精细区分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既保护了正当商标权益,又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自由空间。

正如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所言:商标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既要保护创新者的智力成果,也要保障市场参与者描述商品特征的自由。只有把握这一平衡点,企业才能在品牌建设与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法律实务研究,在商标侵权、商业秘密保护等复杂诉讼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经验。